宗教玄學
北京毒狗案引發的多維思考
早二天跟民間一些寵物協會義工聊天,大家提起一宗火熱的「北京毒狗案」,當事人李女士經過幾年的訴訟終于成功爲一群狗兒討個公平,法院亦做了一個首例判决,投毒人張某某構成「投放危害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判决後很多愛護動物人士也釋然。
中國北京朝陽2022年發生一起駭人毒狗案,有人在社區惡意投毒造成11只寵物犬中毒,其中9只死亡。其中一位李姓女子的13歲寵物犬Papi也遭毒死,李女爲替愛犬討回公道,辭職自學法律在社群媒體發聲,聯合其他受害犬只主人提起訴訟,案件纏訟1000多天,終于在本月11日迎來一審判决,投毒的張姓男子被判處4年有期徒刑,張男當庭宣稱要提起上訴。
北京毒狗案的判决如同一顆投入平靜水面的石子,在動物保護領域激起了層層漣漪。當張姓被告因投放危險物質導致九隻犬只死亡而被判處四年監禁,這不僅是內地首例成功立案判刑的毒狗案,更折射出動物保護在法律天平上的微妙位移。以此爲鏡,反觀澳門《動物保護法》,我們不禁追問:這部法律是否足以構築一個對所有生命都心懷敬畏的倫理與法制空間?
澳門自2016年頒布《動物保護法》以來,標志著動物福利邁入法制化軌道。法律明確禁止虐待、遺弃動物,幷對飼主的責任作出規範,然而,其“足够性”却值得深思。廣度上,法律保護重心明顯向猫、狗等“伴侶動物”傾斜,對蛇、陸龜、小白鼠等“另類寵物”或實驗動物的專門保護條款則模糊乃至缺失。深度上,相比北京案例中依托《刑法》“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嚴懲(四年監禁),澳門對殘酷對待動物行爲的懲處力度與社會危害性的匹配度,仍有提升空間。理念上,現行法律更像一種“管理法”,側重于人與特定動物關係的秩序維護,而非奠基于動物內在價值的“權利法”。這種局限,恰恰源于我們對“動物保護”定義與精神的理解尚未完全貫通。
何爲動物保護的真義?它不應止于對個別物種的垂憐,而應是對“生命共同體”的普遍尊重。其精神內核,至少蘊含三層維度:一是共情與仁慈,承認動物感知苦樂的能力,從而約束施加不必要的痛苦;二是生態敬畏,視動物爲生態鏈環中不可割裂的一環,關乎整體生態健康;三是文明標尺,一個社會對待最無言生靈的態度,衡量著其文明的高度與溫度的深度。在此意義上,動物保護的精神,旨在超越功利計算,培育一種對所有生命形式的基本關懷。
那麽,爲何法律與公衆視域常聚焦于猫狗?這背後是情感親疏、文化建構與實用價值的交織。猫狗作爲千年伴侶動物,與人類建立了深厚的情感紐帶,其“擬人化”特質易激發强烈的保護欲。文化叙事中,它們常被賦予忠誠、陪伴的象徵,而蛇、鼠等動物則多與負面隱喻相連。更現實的是,猫狗的保護運動往往擁有更龐大的社群支持與更響亮的話語權。然而,這種“偏愛”若固化爲法律的不公,則違背了保護精神的本源——生命尊嚴的平等考量。當法律對一隻受虐犬只伸出援手,却對同樣能感知痛苦的實驗鼠或作爲寵物的陸龜的苦難保持沉默,保護便陷入了倫理的狹隘。
北京毒狗案中,李女士們鍥而不捨的追索,不僅是爲伴侶討回公道,更是以公民行動叩問:法律能否成爲所有動物受害時的倚靠?澳門法律乃至更廣泛區域的立法,可從中獲得啓示:保護範圍應逐步擴展,基于科學認知(如動物感知能力)而非人類好惡來界定保護對象,爲“另類動物”提供底綫保障。法律責任需更嚴密,適當提升對惡性虐待行爲的懲戒力度,幷探索將嚴重虐待動物行爲納入更具威懾力的法律框架。公衆參與渠道應拓寬,鼓勵如李女士般的公民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形成監督合力。教育倡導需先行,通過教育扭轉對某些物種的偏見,培養“衆生平等”的生態倫理觀。
歸根結底,動物保護法的演進,是一場從“偏愛”走向“普世”,從“管理”邁向“尊重”的文明跋涉。澳門的法律是一座重要的基石,但非終點。理想的圖景應是,法律不僅能對“Papi”的悲劇給予正義的迴響,也能爲一隻陸龜的安寧、一條蛇的生存,乃至實驗室中小白鼠的福利,投去關切的目光。當保護不再因物種而弃,當仁慈的邊界擴展至所有能感知苦樂的生靈,我們守護的,不僅是動物,更是人性中那份珍貴的悲憫與對和諧共生世界的承諾。這或許漫長,但每一份如北京案件中那般堅韌的努力,都在爲這條路鋪下一塊堅實的磚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