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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門買到“瑕疵品”怎么辦?賣方在1年內都需要承擔責任?
澳門作為一座旅遊城市,不少旅客慕名遠道而來,吃喝玩樂買是必不可少的。
當中,不少旅客都會在澳門購買大箱小包的東西,因為實惠,就往家裏多囤一點存貨。
旅客來澳門買東西最怕的是什麼?
就是買到“瑕疵品”而無法退換,比如買包包、口紅、其他類型的化妝品等等...
那旅客若是買到了“瑕疵品”怎麼辦?賣方在1年內都需要承擔責任?
據《民法典》規定:
消費品交付1年內若出現與合同不相符之瑕疵,買方(消費者)可要求賣方維修、更換、減價或退貨等賠償,但買方就需要負舉證責任,證明所買之消費品與買賣時約定的不相符。
然而,因為許多消費者大都缺乏相關知識,一直以來都難以舉證。
今天,我們就來講講消費者權益方面,為維護消費者方面,未來,澳門政府會怎麼做呢?
維護消費者權益
據消費者委員會公布資料顯示:
2018年處理的投訴個案為2,290宗,相比較2017年上升39%;當中飲食及交通類的投訴個案有近70%增幅,造成旅遊及民生方面不良的印象及影響。
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出台至今已有30年,法律配套不合時宜,政府要盡快完成法律修改及出台;
政府可研究推廣將各行各業納入誠信店制度,並以強制性原則,確保從根本上進行監管,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本月13號,就消費品出現瑕疵的問題,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細則性審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延續了賣方(經營者)在交付1年須承擔責任的規定,將前6個月內的舉證責任由消費者一方轉移到經營者一方。
同時,法案建議引入排除推定經營方責任的規定,保障買賣雙方的權益。
買到瑕疵品怎麼辦 ?
消費品自交付日起,在1年內出現與合同不相符的瑕疵視為交付時已存在。
若瑕疵在首6個月出現,經營者需要負上舉證責任,消費者毋須舉證;若瑕疵在後6個月才出現,則由消費者舉證。
消費者可要求經營者維修、更換、減價或解除合同,以及因解除合同引致的損害賠償,經營者需承擔責任。
消保法起了什麼作用?
《消保法》是要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亦要平衡經營者的利益,但由於《消保法》和《民法典》對於過錯的定義方面有所不同,如前者規定經營者不論有否過錯,均須負責,此制度與後者的規定有所不同。
“消保法”則起“保底”作用,並且法案建議幸運博彩合同、醫療服務合同、法律服務合同、合計及審計服務合同、教育服務合同等不屬消保法適用范圍。
避免惡意投訴
為了避免出現惡意投訴,委員會主席何潤生強調法案有條文平衡經營者的措施,而經營者亦可從多方面反證,包括:
自然腐壞、正常損耗、人為或外因損壞,以及不合邏輯的情況。
日後,消委會在處理瑕疵消費品爭議的投訴時,將會持中立態度。
至於法案建議的1年時間,會否給中小企帶來壓力,仍在討論。
大家開店賺點錢不容易,相對於1年的時間,確實是太長了,就連出廠商亦未必能做到1年的保修。
《消保法》會傷害商戶權益?
在另一方面,澳門中區南區工商聯會會長李卓君質疑1年期限過長,法案內容較傾斜消費者,對商戶不合理。
因為,《消保法》立法並非壞事,可以規管商戶蓄意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但他質疑假如消費者刻意傷害商戶權益,法案對商戶無法提供足夠保障。
李卓君強調,買賣過程本應是你情我願,消費者在貨品出售之前應該確認完成才收貨;
假如法案進一步放寬消費者退換貨的規定,他憂慮會破壞商戶和消費者之間的互信關系,這並非好事。
他認為1年期限的建議太長,若消費者買了商品用上了1年才發現有問題,是否公道和合理。
例如,你買了一支原子筆,你寫到一段時間後才發現有問題,需要更換一支,那你永遠都不用買筆了?
兩方買賣本應平衡,一方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另一方亦可對商戶作出保障。
總的來說,如何厘定合適的期限,還需相關部門探詢業界和商戶的意見。
未來,法案該是怎麼定義,還待視察,相信有關部門亦會作出一個完美的回應。
消費者在本澳購買物品時,亦須當場審查清楚物品的細節,才成功交易,避免購買後出現的細節問題造成雙方的不愉快情況。
素材來源:力報、網絡
圖片來源:力報、攝圖網、表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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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撰寫:小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