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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訴訟再度涉及“八仙飯店滅門慘案”,究竟是為了什么?
不知道大家是否還記得
“八仙飯店滅門慘案”
轟動港澳長達34年的案件
再度泛起...
八仙飯店、
人肉叉燒包、
滅門凶案等
這些聳人聽聞的字眼
曾一度被改編成電影
但在現實當中
“八仙飯店”事件似乎仍未完結
為什麼多年事件至今仍未完結?
近日,澳門黑沙環第四街一大廈的住宅單位出現業權訴訟,懷疑當年死者遺下的一套單位。
業權訴訟再度引起當年事件...
1、
當年(1993年),香港一套電影將“八仙飯店”改編而成駭人聽聞的“人肉叉燒包”,更將這宗凶殺案推上令人聞之色變的詭奇傳聞;
不過,亦由於案中唯一疑凶黃志恒被捕後自殺身亡,這樁奇案的真相,可能永遠無法重見天日。
案中疑凶黃志恒原名陳梓梁,廣東南海書樓村人士,與一名20多歲的兒子同住。
黃志恒在澳門犯案時已是50多歲。
據當年的資料顯示,黃志恒與家人由南海定居香港後,曾因犯事被判囚5年,出獄後與一名姓黃女子結婚,2人婚後育有2子1女。
案中被害者是鄭林一家人及其親戚共計10人,案發地點是位於黑沙環第四街附近橫街的八仙飯店,而今次判決書中所指黑沙環第四街的單位,疑是鄭林一家當時居所。
據當年新聞報道,黃志恒與鄭林夫婦認識多年,而且經常一起賭博。
在案發前1年(1984年),黃志恒在賭博中贏取鄭林約18萬元葡幣,此後黃志恒聲稱曾多次討債都被拒絕。
在案發當晚(1985年8月4號晚),黃志恒再次前往飯店討債,多番交涉無果,黃志恒當場拿起啤酒瓶“爆樽”挾持鄭林的幼子,並讓在場9人(鄭林一家及廚師)互相捆綁。
最後,黃志恒懷疑狂性大發,將在場人士逐一殺害。由7歲至70歲的10人,無一幸免,全部死於黃志恒手上。
黃志恒承認,自己用了8個小時將所有屍體肢解,然後扔進了垃圾箱內。
在案發後數日,黑沙海灘發現了多件人體殘肢,此後更陸續在附近發現殘肢及人骨。但由於並沒有人報案,警方對於殘肢的調查一籌莫展。
直到1986年4月,警方收到鄭林兄弟的來信,指鄭林突然失蹤、“八仙飯店”及居住物業由一名姓黃男子占有,恐怕鄭林一家已經遇害。
隨著案中唯一疑凶的死亡,據悉黃志恒死前留有遺書,但案件至今依然成謎。
2、
在現實中,有關“八仙飯店”的事情,至今仍未完結,死者懷疑遺下位於澳門黑沙環第四街一大廈的住宅單位,近期出現業權訴訟。
以下用甲、乙、丙、丁、戊分別代替4人。
中級法院判詞提到的時間:甲與其配偶乙、他們的子女及乙的母親,都在1985年8月5號同一日死亡,而這個日子,正是“八仙飯店”滅門當日。
另外,甲與乙生前共同擁有位於黑沙環第四街一大廈3H單位,就是現今業權訴訟的焦點;而3H單位,就在“八仙飯店”附近的第四街。
這些甲、乙、丙、丁、戊的身份,撲朔迷離,令這宗不為人注意的平淡爭產案,拉開了訴訟一面。
3、
日前,中級法院審理一宗爭產上訴案,據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上周二(18號)公布的判詞;
案中涉及的人物、事件發生時間、涉案單位,均與1985年8月5日發生轟動港澳的“八仙飯店”滅門慘案相同。
由於中級法院判詞以甲、乙、丙、丁、戊為代號,但我們有理由相信,不排除甲是“八仙飯店”死者鄭林,乙是鄭妻,丙是鄭妻的親兄弟,丁是丙的繼承人;
而戊則是爭產案的上訴人(不排除是甲或乙一方的親戚)。
戊提出訴訟,要求取得甲、乙2人共同擁有位於黑沙環第四街一大廈3H單位的業權,最終敗訴,單位業權屬丁所有。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公布的判詞原文:
甲及其配偶乙、他們的子女及乙的母親在1985年8月5號死亡,丙(乙的兄弟)成為乙唯一繼承人,開始將甲及乙2人生前共同擁有位於澳門黑沙環第四街X大廈的Y獨立單位出租給其他人。
2001年3月2號,丙在臨終前將該單位口頭贈予並交付給丁,而丁一直在該單位居住。
2015年9月17號,丁向初級法院針對該獨立單位一半份額的登記權利人戊及其配偶提起訴訟,請求宣告他因取得時效而取得對整個單位的所有權。
4、
初級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指丙因其包括乙在內的親人死亡,可依法繼承乙對該單位所擁有的未分割半份額的權利(現登記在戊名下)。
丙在其他人均可知悉的情況下,將單位出租、繳付不動產稅項等。
另外,由於甲沒有任何在生的繼承人,丙取得有關單位彷彿亦繼承了甲對單位所擁有的份額。因此,丙確信自己是單位唯一所有人(而非共有人),對單位行使占有。
5、
丙將單位贈予及交給丁後,丁與家人在單位內生活,在所有人(尤其他的鄰居)都可知悉的情況下繳交房屋稅、地租、水電費等應由單位業主作出的行為,可顯示其具有占有所要求的體素及心素;
因此,丁對有關單位行使占有,且有關占有的性質毫無疑問是和平及公開。
另一方面,由於丁是通過丙的口頭贈予(而不是通過法律要求訂立公證書形式)獲得占有,其占有為無依據的占有。
有關屬善意占有:
但由於原告證明了他取得占有時相信自己並不侵害他人的權利,因此,據1966 年《民法典》第1259 條及第1260 條第1 款及第2 款(現行《民法典》第1183條及第1184條第2款)規定,有關屬善意占有。
根據1966年《民法典》第1296條( 現行《民法典》第1221條)規定,無依據但屬於善意的占有,取得時效的期間為15 年。
初級法院接著分析,可否透過取得時效取得單位權利的問題。
關於原屬於甲的那部分份額,由於未有人針對該部分提出答辯,時效從未中斷;
因此,該份額從原告取得占有之日(2001年3月2號)起直到庭審辯論結束之日(2018年3月19號),已完成取得時效的15年期間,丁可取得該份額的權利。
6、
戊不服向級院提出上訴
關於原來由乙擁有單位的份額,現登記在被告戊的名下。
2015年11月24號,戊對丁向法院提出取得時效的請求作出答辯,該答辯按相關法例規定導致時效期間中斷,當時期間只經過了2014年8月22號,未達到取得時效所需要的15年規定。
但由於將單位贈予丁的丙對單位亦曾行使占有,其在1994年獲司法判決確認其繼承人身份,使其對有關單位的占有變為有依據的占有,其占有推定為善意。
7、
丙與丁的占有性質均屬善意,根據1966年《民法典》第1256條(現行《民法典》第1180條第2款)規定合並。
換言之,丁對單位的占有合並在丙的占有(在1985年開始)上,有關占有的期間已經過差不多30年,滿足了透過取得時效取得登記在戊名下的單位未分割半份額權利的15年期間要求。
因此,初級法院判處丁勝訴,宣告丁以時效取得方式成為相關獨立單位的所有權人。
戊向中院再提上訴
被告(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被告指丁的占有與丙的占有屬於不同性質,因為丁不是因為繼承而取得占有,丁以有別於丙的物權名義作出占有。因此只可在較小范圍的占有限度內發生合並。
較小范圍的占有為丁的占有,因此有關占有未達取得時效所需的15年要求,丁不可取得有關單位涉及其份額的權利。
中院維持初院判決
中級法院合議庭指根據已證明的事實,丙及丁的占有性質均為善意、和平及公開,且占有均是以所有權的物權名義作出,盡管被上訴判決認為丁的占有屬無依據,而丙的占有屬有依據,也不妨礙丁及丙的占有可根據現行《民法典》第1180條第2款的規定合並。
因此,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初級法院的判決。
長達34年的滅門慘案
多少年的恩怨
至今還是在水深火熱之中
本以為事件會隨風而去
但誰會預料事件再度被翻出
34年前是為了要債
34年後是為了房子
今時不同往日
一切都要根據法律而定
素材來源:力報、網絡
圖片來源:力報、攝圖網、表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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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撰寫:小嚕